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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婚外情取证:彩礼婚姻法司法解释
彩礼婚姻法司法解释 在现实生活中,一般男女双方结婚之前男方要按照当地的习俗给女方一定金额的彩礼的,那么你知道彩礼婚姻法司法解释?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诉宁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彩礼婚姻法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民法典关于彩礼的新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典对于彩礼并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但是民法典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三、给亲妈要回彩礼钱是否可以  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来判断。司法实践中,对于可以要求彩礼退回的情形有: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其中,第(一)、(二)项的适用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以上就是诉重庆侦探取证宁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彩礼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知识,结婚之前男方给付的彩礼往往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数额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诉宁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重庆婚姻调查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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